复旦投毒案一审闭庭
11月27日上午,复旦在校生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闭庭审理。
11月27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复旦大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闭庭审理,原告人林森浩被指控以投毒模式故意杀害室友黄洋。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据 新民网 报道,依据检察机关起诉,林森浩因琐事与室友黄洋不合,怀恨在心。往年3月31日,林从试验室里偷取了高毒物二甲基亚硝胺,在宿舍的饮水机中投放了二甲基亚硝胺,最终造成黄洋中毒,多器官挫伤死亡。其行为手腕仁慈、立功理想清楚,应以故意杀人罪清查责任。
关于公诉人的指控,林森浩示意,“对投毒的理想没有异议”,然而以为指控中“因琐事不合、决意杀害黄洋”不是理想。
林森浩:对不起黄洋
据 新华网 报道,林森浩在法庭上坦言,并非由于读博、生存琐事等要素下毒。从2011年8月起成为室友后,两人相关普通,在林森浩眼中,“黄洋痴呆、低劣,但有些自以为是。和自己的性情、价值观有较大差异。但两人并没有太大矛盾,只是对他有点看不惯。”
促使林森浩下毒的源于4月1日“哲人节”。林森浩说自己对黄洋实施投毒行为是个偶合。“过后哲人节要到了,黄洋说
如何评价复旦投毒案二审判决
1、很难说复旦大学投毒案二审什么时候判决。 2、二审后通常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如果判决死刑还需要上报最高院审核。 3、复旦大学投毒案是社会舆论关注的案件,所以二审判决后肯定会有及时报道,关注新闻即可了解。
林森浩为什么投毒杀黄洋 复旦大学投毒案原因
1、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林森浩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黄洋不满,决意采用投放毒物的方式加害黄洋。 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以取物为借口,从他人处借得钥匙后,进入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11号楼204影像医学实验室,取出其于2011年参与医学动物实验后存放于此处的、内装有剩余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原液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带离该室。 当日17时50分许,林森浩携带上述物品回到421室,趁无人之机,将试剂瓶和注射器内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投入该室饮水机内,后将试剂瓶等物装入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丢弃于宿舍楼外的废品桶内。 4月1日9时许,黄洋在421室从该饮水机接水饮用后,出现呕吐等症状,即于当日中午到中山医院就诊。 4月2日下午,黄洋再次到中山医院就诊,经检验发现肝功能受损,遂留院观察。 4月3日下午,黄洋病情趋重,转至该院重症监护室救治。 林森浩在此后直至4月11日,包括在接受公安人员调查询问时,始终未说出实情。 4月12日零时许,公安机关确定林森浩有作案嫌疑并对其传唤后,林森浩才如实供述了其向421室饮水机投放二甲基亚硝胺的事实。 4月16日,黄洋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黄洋系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2、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化学品且有严重危害性,而向饮水机内投放大剂量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致被害人接水饮用后中毒。 在被害人入院特别是转入重症监护室救治期间,林森浩仍刻意隐瞒真相,编造谎言,杀人故意明显,且实施了以投放毒物为手段的杀人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林森浩仅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不满,即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医学知识,蓄意采取隐蔽的手法,向饮水机内投放剧毒化学品,杀死无辜被害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林森浩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但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复旦偷投毒案最新进展是什么阿。是不是林某投的?因为嫉妒?
恩 对的 因为嫉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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