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方 小产权房 的新
在房价高涨的背景下,小产权房不时被打击,但不时存在,成为各大市区的多年痼疾。图为2013年11月29日,西安沣东新城查封了8处小产权房售楼部。
“群体树立用地入市”这一三中全会部署的土改慷慨向,成为破解小产权房困境的一个新的关键变量。
在乡村土地革新帷幕渐启的大背景之下,多年放置的小产权房疑问,迎来了一个有望真正处置的历史关口。
“无法能一刀切”
2014年3月10日,疆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被记者堵在人民大会堂北门。他泄漏说,新一轮小产权房“刹风治乱”上班展开5个月来,曾经有28个省份拿出了上班打算。更关键的是,“也在清算统计各地小产权房状况,在这个基础上,再钻研提出分类处置的意见”。
“小产权房的状况太复杂,只能分类处置,无法能一刀切。”住建部政策钻研室副主任王珏林通知南边周末记者,“之前的治理不到位,产生疑问钻研得又不迭时。如今疑问曾经烧到眉毛上,再不处置,越多越难办。”
分类处置,成为了小产权房处置中的一个共识。
详细怎样分类处置,刚刚在2月28日向疆土部和住建部报送了查处状况的北京提出了自己的想法。除了该拆的还是要拆,一个新提法是,“建好了但还没卖的”、合乎布局和品质条件的小产权房,可以补手续转正或许归入公租房序列。
这给“转正”提供了一种或许性。不过,合乎这一条件的毕竟只要少数。
更大少数的,也是最难啃的骨头怎样办,依然没有明白的说法。“骨头”指的是“已入住且成片”的小产权房。不好拆是显而易见的,间接“转正”又面临着跟现有法律的抵触。偏偏这类小产权房的占比还是最大的,这也是小产权房疑问一直放置的关键要素。
不过,中央显
浅谈小产权房的危害和法律处理问题
浅谈小产权房的危害和法律处理问题;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由享有该土地所有权的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单独开发或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开发建设,并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制作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 这种房屋权属证书没有房管部门盖章,仅有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盖章以证明其权属,故也称之为“乡产权”。 一、“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 我国有《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对土地资源的使用进行严格的界定,特别是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了强制性的保护。 我国对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实行不同的管理方法,对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也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城市国有土地只有经过合法程序后方能建造商品房上市流转,并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房产证。 而农村集体土地只有经国家征地,土地性质变为国有后才可以用于房地产的开发,然后进行上市流转。 这种二元结构的土地制度,是“小产权房”问题的根源。 这样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二元式划分,导致了土地一级市场国家垄断,造成二者事实上的不平等。 一方面,农民在征收中获得的补偿与市场价值相差太大,就自主建房出售;另一方面,现在城市房价太高,城镇的中下层的老百姓的收入不足以购买房屋,只能另找门路。 由于农村房屋便宜,于是很多城镇居民购买,这就是“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
关于最新小产权房政策2014年如何调整啊?
小产权房未来10年都不会转的!!国家的原则就是以前的维持现状,以后的严加整治!所有的问题都是让时间去解决!但是12后的产权房尽量不要买!尤其是那些不成规模的!!村委会那种手续的不要买!!向企业的各部委之类的你就买吧
小产权房的风险及危害 小产权房有什么风险
小产权房的风险及危害(一)购房者的权利无法得到保护 根据现有法律和《物权法》相关规定,通过国家正规渠道购买的房屋,经过房产管理部 门权利登记后,买房人对所购房屋获得所有权,在任何情况下第三人都不能对其进行侵害。 但小产权房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其并不是商品房。 所以,法律法规对商品房的相 关规定和制度对小产权房是无效的, 人民法院也不能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处理涉及小产权房的案件,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 同时,由于购买小产权房的合同是 无效的,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购房人只能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 息等。 而且即使开发商违约,由于合同无效,购买人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 而且小产权房 不受法律认可,也不用在房管部门备案,不在政府机构监管范围内,因此在使用房屋的过程 中,如果遇到一些房屋质量问题、公共设施维护问题,其救济途径就非常有限。 (二)对农民的利益受到侵害 建设小产权房,从表面看,农民是获得了很高的收益,但在这过程中,农民受到一定安 置,拿到一些补偿款,却永远失去了土地,由于土地的利用具有很大的不可逆转性,必然会 带来大量耕地流失,而耕地流失之后农民生活保障问题将会受到威胁。 另外,开发小产权房 所产生的大量的土地收益都被村干部和开发商攫取了, 小产权房实质上是房地产商和乡镇政 府合谋榨取农民利益的结果。 目前, 国家尚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来规定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之 间关于土地用途改变所带来的收益增长的分配问题, 从集体组织和农民个体之间的关系来看 农民个体一般处于劣势地位,其权益更容易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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