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开展资产重组虽 暂停 算力产业注入上市公司仍可期
4月19日,高新开展(000628)颁布通告,中断收买四川华鲲振宇默认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鲲振宇)70%的股权买卖。不过,高新开展示意,公司将推进关系股权的后续收买上班,取得标的公司管理权。
除此之外,高新开展还颁布系列通告,监禁踊跃信号,其中承诺大股东及分歧执行人24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未来三年,公司每年以现金模式调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成功的可调配利润的30%;并且继续发售倍特期货残余股权,回笼资金用于高科技业务。
重组虽“暂停” 收买举措未停
2024年2月18日,高新开展曾颁布通告,收到高投电子个人通知,后者已介入竞价购置四川长虹持有的华鲲振宇22%股权,并受让了四川申万宏源长虹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持有的华鲲振宇3%股权,成功了所有买卖价款的支付。
这象征着,高投电子个人已持有华鲲振宇55%的股权,为华鲲振宇控股股东。
据悉,高投电子个人为成都高投个人全资子公司,而高新开展作为高投个人的控股上市公司,实践与高投电子个人为“兄弟公司”。
依据4月19日高新开展披露的最新通告,高新开展将推进关系股权的收买,取得华鲲振宇管理权。
无关系人士以为,只管本次买卖中断了,但高新开展仍将继续推进将华鲲振宇算力产业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
剥离非外围资产向科技主业聚焦
依据高新开展4月19日最新通告,高新开展将继续转让子公司持有的倍特期货残余的33.75%股权。
2023年年报显示,高新开展成功营业支出80.08亿元,同比增长21.88%,成功净利润3.66亿元,同比增长83.82%。其中,转让持有的倍特期货41.05%股权,成功净回收资金约2.75亿元。
此次通告称,依据高新开展未来开展规划,公司不时踊跃对非外围业务和资产启动提升处置,将资源和精神聚焦主业。
由此可见,高新开展将继续投入资源,做足资金预备,将算力作为新的主业规划,并继续推进华鲲并购。
据悉,华鲲振宇是国产算力规模第一及国际AI计算领军企业,华鲲振宇基于“鲲鹏+昇腾”为金融、运营商、政府、互联网等行业提供超强算力撑持,已上市40余款自主计算产品,包含通用计算、默认计算、数据中心处置方案等,成为“鲲鹏+昇腾”生态惟一双策略级认证零件同伴。
高新开展关于华鲲振宇的管理权的执着,正是看中了该公司在“存算一体”市场方面的规划,同时华鲲振宇产品中的供应链整合才干也有助于其在云算力和人工默认算力畛域的规划。
大股东看好开展前景承诺不减持
依据通告,高新开展控股股东成都高投与未来科技城个人、高科公司三家公司自2024年4月19日起24个月内(即2024年4月19日至2026年4月18日)承诺不减持所直接或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
自高新开展2023年10月19日披露并购关系事项以来,高新开展股票多少钱屡翻新高,股价下跌反映了二级市场对算力行业的高估值预期。
在高新开展拟中断此次严重资产重组的同时,控股股东及分歧执行人承诺不减持,无疑是对投资者预期的稳固,能看到股东对高新开展的信念和认可。
此外,在高新开展最新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报答规划》中将原现金分成条款修正为: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调配利润为正时,应当驳回现金分成启动利润调配,公司每年以现金模式调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成功的可调配利润的30%,新规划的现金分成力度提高到了前一期规划的3倍,远高于历史水温和市场同类企业,进一步监禁踊跃信号。
“股票混改”是什么意思?
股票对应的相关混改企业的概念。
混改(国企混合所有制)是指,在国有控股的企业中加入民间(非官方)的资本,使得国企变成多方持股,但还是国家控股主导的企业,来参与市场竞争。
上市公司再被证监会立案稽查期间可以进行资产重组吗?
正在被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进入并购重组程序问题
2007年8月1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立案稽查及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07]111号),规定:
1、如果重组方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上市公司将因此发生“脱胎换骨,更名改姓”,立案调查期间,并购重组可以同时进行。
2、启动程序:由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局提出意见→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会商证监会稽查局共同研究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
一、修改背景与立法考虑重组上市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重要交易类型,市场影响大,投资者关注度高。 为遏制投机“炒壳”,促进市场估值体系修复,2016年我会修改《重组办法》,从丰富重组上市认定指标、取消配套融资、延长相关股东股份锁定期等方面完善监管规则。 总体来看,通过严格监管,借重组上市“炒壳”、“囤壳”之风已得到明显抑制,市场和投资者对高溢价收购、盲目跨界重组等高风险、短期套利项目的认识也日趋理性。 随着经济形势发展变化,上市公司借助重组上市实现大股东“新陈代谢”、突破主业瓶颈、提升公司质量的需求日益凸显。 但按现行《重组办法》,操作复杂度较高,有些交易难以实施。 对此,市场各方主体意见较为一致,建议我会适度调整重组上市监管规则,发挥并购重组和直接融资功能。 鉴此,我会经充分研究、评估,对《重组办法》作了进一步修改。 二、主要修改内容一是取消重组上市认定标准中的“净利润”指标。 针对亏损、微利上市公司“保壳”、“养壳”乱象,2016年修订《重组办法》时,我会在重组上市认定标准中设定了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多项指标。 规则执行中,多方意见反映,以净利润指标衡量,一方面,亏损公司注入任何盈利资产均可能构成重组上市,不利于推动以市场化方式“挽救”公司、维护投资者权益。 另一方面,微利公司注入规模相对不大、盈利能力较强的资产,也极易触及净利润指标,不利于公司提高质量。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一些公司经营困难、业绩下滑,更需要通过并购重组吐故纳新、提升质量。 鉴此,为强化监管法规“适应性”,发挥并购重组功能,本次修改删除了净利润指标,支持上市公司资源整合和产业升级,加快质量提升速度。 二是进一步缩短“累计首次原则”计算期间。 2016年我会修改《重组办法》时,将按“累计首次原则”计算是否构成重组上市的期间从“无限期”缩减至60个月。 考虑到累计期过长不利于引导收购人及其关联人控制公司后加快注入优质资产,本次修改统筹市场需求与我会抑制“炒壳”、遏制监管套利的一贯要求,将累计期限减至36个月。 三是推进创业板重组上市改革。 考虑创业板市场定位和防范二级市场炒作等因素,2013年1月,我会发布《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禁止创业板公司实施重组上市。 前述要求后被《重组办法》吸收并沿用至今。 经过多年发展,创业板公司情况发生了分化,市场各方不断提出允许创业板公司重组上市的意见建议。 经研究,为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服务科技创新企业发展,本次修改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其他资产不得在创业板重组上市。 相关资产应符合《重组办法》规定的重组上市一般条件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是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 为抑制投机和滥用融资便利,2016年《重组办法》取消了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 为多渠道支持上市公司和置入资产改善现金流、发挥协同效应,重点引导社会资金向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高科技企业集聚,本次修改结合当前市场环境,以及融资、减持监管体系日益完善的情况,取消前述限制。 五是加强重组业绩承诺监管。 针对重组承诺履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加强监管,在《重组办法》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明确: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作出业绩补偿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补偿义务。 超期未履行或违反业绩补偿承诺的,可以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从监管谈话直至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此外,为实现并购重组监管规则有效衔接,本次修改明确:“中国证监会对科创板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进一步降低成本,本次修改还一并简化信息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只需选择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告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 三、各方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我会官网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共收到书面意见、建议69份;剔除重复部分,合计收到有效意见66份。 经认真梳理,我会对各方意见、建议作了分类吸收,其中未采纳意见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一)关于是否放开创业板重组上市有意见提出,放开创业板重组上市不利于稳定政策预期、遏制“废品股”炒作。 另有意见提出,应当明确“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范围,并可一并放开“同行业、上下游”资产借壳创业板公司。 我会认为,一是有限度放开创业板重组上市确有必要,符合创业板发展需求,是我会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行示范区的重要举措。 二是关于创业板重组上市资产范围。 由于认定相关资产是否属于“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性、专业性强,且随着科技发展和国家政策调整,产业范围还将不断变动。 为避免频繁修订规则,拟不在《重组办法》中具体界定前述产业的范围。 我会将指导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践情况明确相关目录指引。 (二)关于是否进一步取消“净资产”等指标有意见提出,净资产指标与上市公司杠杆使用情况相关,在重组上市认定标准中保留净资产指标,影响小规模公司正常产业重组,建议取消该指标。 我会认为,保留“净资产”指标,有利于全面对比借壳资产与上市公司体量差异,准确反映交易影响,遏制不能实质改善上市公司经营质量的“炒小”。 因此,修改后的《重组办法》保留“净资产”指标。 附件2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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