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公布5起药品违法案件典型案例 (国家药监局公务员待遇怎么样)
中新网 3月26日电 据“中国药闻”微信公众号消息,国家药监局公布5起药品违法案件典型案例。
一、布尔津县迎春来保健品经营店无证经营药品案。
2023年8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布尔津县迎春来保健品经营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销售黄体酮注射液、断血流片等35种药品,货值金额2622元。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2023年9月,布尔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条的规定,对该店处以没收未经许可经营药品、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世纪门诊部违法购进药品案。
2023年10月,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其他部门线索通报,对加格达奇区世纪门诊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诊所2021年至2022年期间,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非法购进药品(含需低温冷藏的胰岛素),且在运输和存储过程中未对需冷藏药品进行冷藏,货值金额9.46万元。该诊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3年12月,加格达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该诊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9.46万元、罚款75.7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龙岩市长汀县妇幼保健院无证配制医疗机构制剂案。
2023年3月,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长汀县妇幼保健院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医院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并使用“排气汤”“六黄汤”等9种中药制剂,货值金额4.92万元。该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2023年6月,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该医院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52万元、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高碑店市旭春大药房未建立真实完整购销记录案。
2022年9月,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其他部门线索通报,对高碑店市旭春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药房购进并销售氨酚曲马多片等9种药品,共计1343盒(瓶),但未按要求记录购进、验收及销售信息,也无法提供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发现销售异常后未及时上报并停止销售,造成涉案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该药房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3年8月,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该药房处以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将该药房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五、贵港市慈航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案。
2023年9月,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西贵港市慈航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企业负责人兼处方审核员蒙某任的工作简历、任职文件、离职证明等申报材料与实际不符,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2023年12月,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撤销药品经营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申请、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合规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从事药品批发、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购进、验收及销售记录,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
2.医疗机构制剂是一种根据临床需要、经批准配制、在医疗机构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
3.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药品管理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非法收购、无证经营、无证配制等行为使得相关产品脱离药品监管体系,在破坏药品市场秩序的同时,也严重影响药品质量,给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带来重大风险。
4.国家药监局提醒消费者务必在正规、合法的医疗机构、药店等购买药品,并索取保存相关凭证;在购买药品时注意查看外包装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等,必要时,可登录国家药监局网站查询药品注册相关信息;购买药品后,要按说明书标明的贮藏条件保存药品,并按医嘱或用法用量服用药品。
长春长生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6日依法从严对长春长生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作出顶格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两项合计罚款人民币91亿元。 针对这一处罚决定,国家药监局法律顾问李江接受了记者专访。 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从对长春长生公司违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及证据资料来看,该公司实施的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有:一是将不同批次的原液进行勾兑配制,再对勾兑合批后的原液重新编造生产批号;二是更改部分批次涉案产品的生产批号或实际生产日期;三是使用过期原液生产部分涉案产品;四是未按规定方法对成品制剂进行效价测定;五是生产药品使用的离心机变更未按规定备案;六是销毁生产原始记录,编造虚假的批生产记录;七是通过提交虚假资料骗取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八是为掩盖违法事实而销毁硬盘等证据。 李江说,长春长生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是一起具有组织性、持续性、危害性的违法活动,令人触目惊心,是药品安全领域极其罕见的违法案例。 弄虚作假逃避监管长春长生公司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狂犬病疫苗,是公司管理层及不同岗位人员按照不同分工、互相配合实施的违法行为。 这种违法行为是有目的、有预谋、有组织的。 李江说,从长春长生公司违法造假的手段以及规避监督检查的行为来看,长春长生公司的违法活动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同时其违法手段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以致其长期逃避监管而不易被发现。 除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外,药品监管部门本着落实“四个最严”、依法行政的原则,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查明了案件事实,取得并掌握了充分确凿的证据,依法作出顶格行政处罚决定。 李江说,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针对不同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既对长春长生公司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狂犬病疫苗的行为,作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决定,也从控制和限制违法行为人的行为能力的需要出发,依法作出行为罚和资格罚。 依法从严顶格处罚本次行政处罚中,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长春长生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的行为作出顶格处罚:没收其违法生产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8.9亿多元,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共计72.1亿元,两项合计91亿元;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撤销其狂犬病疫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于涉案的高俊芳等14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依法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李江认为,这一处罚决定是综合考虑长春长生公司违法行为而作出的顶格处罚。 严肃查处这一个案,既能在药品安全领域产生警示作用,同时也彰显了监管部门严厉打击药品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公众健康的决心。
网红减肥咖啡是否靠谱?
网红减肥咖啡不靠谱。不少网红减肥咖啡躺着也能瘦,但享“瘦”的同时,头晕、恶心、失眠等症状也随之而来。然而这并不是减肥带来的正常反应,而是因为咖啡中添加了一种被明令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用于肥胖症治疗的处方药——西布曲明。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披露:韩某某、洪某某在减肥咖啡中掺入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并在网上大规模销售,销售金额达800余万元,危害众多消费者身心健康。
2019年1月,上海杨浦公安分局接某生物制品公司报案称:有人冒用该公司名义生产并出售所谓“馈世瘦身咖啡”进行非法牟利。警方调查发现,这款“瘦身咖啡”的包装看着挺正规——粉红色包装盒上,“生产许可证编号”“卫生许可证编号”等一应俱全。
但经警方调查核实,不仅报案公司从未生产过这款“瘦身咖啡”,这些所谓的正规许可和批文号也均系伪造。鉴定结果显示,该产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这款具有危害性的“瘦身咖啡”却受到了不明真相的消费者青睐。
扩展资料
成本8元卖298元
2019年3月下旬,专案组集结警力多路出击,分别在河南省郑州市、商丘市、周口市以及上海浦东新区等地开展同步收网行动,一举将韩某某、洪某某等9名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
警方共查获减肥咖啡5100余箱、12万袋,药物原料约165千克(西布曲明粉末),生产设备4套,涉案金额达5000余万元。
成本仅为8元一盒的减肥咖啡,竟以298元的价格出售给消费者。自2018年至案发,该团伙已销售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咖啡百万余件。
最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韩某某、洪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1000万元﹔判处洪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700万元。
药店有哪些行为属于违规
整理 | 本子01十个典型违规案例药店要注意近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消息指出,疫情发生以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市场监管领域疫情防控督导检查方案》,全面加强零售药店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药品违法和违反疫情防控“五必须”(必须扫码测温;必须做好防护;必须登记信息;必须推送跟踪;必须消毒消杀)规定行为,充分发挥零售药店在疫情防控中的“哨点”作用。 现将近期查处的10起零售药店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1.涉嫌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在销售处方药时,涉嫌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8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第一款的规定。 2.涉嫌销售口罩未明码标价案:销售医用外科口罩没有明码标价,涉嫌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 3.存在未严格执行“四类药品”实名登记和报告制度问题: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药房暂停营业3天,对从业人员进行疫情防控知识全面培训,确保药房从业人员对疫情防控政策、重点药品销售、台账登记、抗原配送及相关上报登记流程熟练掌握。 责令其整改后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符合药店疫情防控要求方可正常营业。 4.存在未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监测、自身防护不到位问题: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药房暂停营业进行整改,认真学习药房疫情防控相关要求。 责令其整改后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符合药店疫情防控要求方可正常营业。 5.存在未严格执行四类药品实名登记和报告制度,对购买“四类药品”人员抗原检测结果回访登记不及时问题: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药店暂停营业7天,现场组织药店工作人员学习疫情防控和销售“四类药品”搭配抗原检查试剂的规定。 责令其整改后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符合药店疫情防控要求方可正常营业。 6.存在未严格执行“四类药品”实名登记和报告制度,销售登记购药人住址信息不清问题: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店负责人进行了约谈,组织该药店工作人员学习了药店疫情防控相关政策,给予赞皇县宁康药房暂停营业处理,责令其整改后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符合药店疫情防控要求方可正常营业。 7.存在未加强进店购药人员管控,未严格执行“四类药品”实名登记问题: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药房暂停营业3天,对从业人员进行疫情防控知识全面培训。 责令其整改后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符合药店疫情防控要求方可正常营业。 8.存在未严格执行“四类药品”实名登记和报告制度,未向顾客提供抗原试剂盒、上传销售信息问题: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药房暂停营业3天,对从业人员疫情防控知识进行全面培训。 责令其整改后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符合药店疫情防控要求方可正常营业。 9.存在未加强进店购药人员管控,扫码、验码执行不到位问题: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药房暂停营业2天,主动查找自身问题、堵塞漏洞,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责令其整改后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符合药店疫情防控要求方可正常营业。 10.存在未严格执行“四类药品”实名登记和报告制度问题: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药房暂停营业1天,主动查找自身问题、堵塞漏洞,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有关规定。 责令其整改后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符合药店疫情防控要求方可正常营业。 石家庄市场监管局表示,下一步,希望全市零售药店经营者要引以为戒,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和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共同阻断疫情传播风险。 02药店检查不止疫情防疫在市场监管局针对药店违规经营行为检查的同时,其他如医保使用等问题,药店也需要注意。 前文所述石家庄地区,其高新区人社局近日便按照年度基金监管工作安排计划,对区管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全覆盖检查,查处违规行为。 据当地媒体报道,通过现场检查,高新区发现5家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账实不符和摆放食品、妆字号商品等违规物品的行为。 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相关规定,暂停5家药房医保服务3个月。 同时,针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药店工作人员健康证过期、价签与系统不一致、未标明售药电话等问题,要求相关药店现场立即整改。 据《第一药店财智》此前报道,8月2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医保飞行检查最新进程,8月24日,飞行检查组工作人员入驻云南,继续开展2022年医保基金飞行检查。 此前,国家医保局发布通知,7月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将开展2022年度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并发布《2022年度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结合过往稽查人员检查定点药店的经验,重点检查方向主要可以概括为“三严禁”和“五规范”,即严禁盗刷医保凭证、严禁套取个人账户、严禁提供虚假发票和规范购销管理、规范经营项目、规范信息系统、规范服务行为、规范药品登记。 目前,医保部门针对定点药店的检查已经开始,已有多家药店因骗保被查处。 从国家医疗保障局曝光台实名公布了10起定点零售药店违法违规行为,这些典型案例涉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金额从元到元不等,受查处的药店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主要违规行为有:1、药店串换药品,套取医保基金;2、药店售出药品时,未能实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存在留置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等问题,涉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3、店员利用医保电子凭证二维码截图远程刷卡购药并贩卖,涉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4、店员利用自身医保卡以及收集的参保人员医保卡或微信电子社保卡二维码,虚假结算医保费用,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5、药店利用参保人空刷医保卡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涉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6、工作人员推销保健品和生活用品并让医保患者刷医保卡消费等违规行为,违规使用医保基金;7、药店擅自利用诊所医保POS机(服务终端)将其药店销售的药品纳入医保统筹基金进行结算,并存在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8、药店伪造处方、无处方违规销售等问题,涉及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9、药店超医保支付限定售药、超量售药、无处方售药、处方开具不规范等问题,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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