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慈溪首富惹费事 原高管未能兑现股权处罚 投诉上市公司危废风险

文章编号:9769 2024-05-14 慈溪首富 危废品 合盛硅业

2023年8月30日,上海国内电力元件、可再活泼力治理展览会在浦东新国展核心举办,合盛硅业设有展台。视觉中国/图

2023年8月30日,上海国内电力元件、可再活泼力治理展览会在浦东新国展核心举办,合盛硅业设有展台。视觉中国/图

一封投诉信,让市值超六百亿的硅业巨头成为言论热点。

年11月12日,合盛硅业(603260.SH)原总经理方红承妻子经过网络实名投诉:合盛硅业董事长罗立国以搬迁上市企业为由, 利诱浙江嘉兴市政府干预司法 ,将方红承构堕入狱。

方红承于2009年加盟合盛硅业,自2011年4月起任该公司总经理,2018年12月离任。

,罗立国拒绝实行双方股权商定 ,并对嘉兴市政府施压,造成方红承与其弟方红兴被捕并羁押 17个月至今。

次日一早,合盛硅业收回廓清通告,披露方红承涉嫌非国度上班人员行贿罪、职务强占罪一案,将于今日在平湖市人民法院闭庭审理。

公司官方显示,合盛硅业由宁波合盛个人于2005年投资成立,2017年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是世界最完整的硅基全产业链公司,也是业内惟一起时具有工业硅、无机硅、多晶硅、光伏组件等消费才干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浙江、新疆、云南、四川、黑龙江等地有消费基地

合盛硅业2023年三季报显示,罗立国度族是合盛硅业实控人,罗立国及其子女算计持有上市公司约78.59%的股权。据2023年胡润百富榜,罗立国度族以600亿元财产位列第66名。

代表方红承对外发声的是其表弟童建彭,他通知南边周末记者,方红承的案件并未在11月13日如期闭庭,而是启动了全天的庭前会议。11月14日仍是庭前会议,闭庭时期尚不确定。

11月14日、15日上午,方红承家眷区分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初级人民法院提出他乡管辖放开,宿愿将该案移送至嘉兴以外的人民法院审理。

这场实名投诉风云面前,终究出现了什么?

被刑案打断的股权官司

方红承和罗立国的矛盾,源于近年来两起股权纠纷。方红承在案件一审中均获局部允许。南边周末记者取得了关系裁判文书。

2015年9月,方红承与合盛硅业及其员工持股平台宁波英融企业治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宁波英融)签署《股权处罚协定》,商定方红承以278.6万元的多少钱受让宁波英融5%的股权,从而直接持有合盛硅业30万股。

同时,《股权处罚协定》还商定,方红承须要在取得股权处罚后继续在合盛硅业服务5年,且时期不从事同业竞争业务 不得侵害公司利益,否则将被清查关系法律责任。

2017年10月30日,该公司以19.52元/股的


姚振华被禁入就能规范保险资本吗?

一个姚振华被禁入,还有千千万万个姚振华站起来,所以还是弥补这些漏洞才好!2月24日(周五),保监会对前海人寿及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罚:对时任前海人寿董事长姚振华给予撤销任职资格,并禁入保险业10年的处罚。 处罚轻重暂且不论,这个处罚是否对症,是否能够对规范保险公司等起到根本性作用,似乎值得观察。 据保监会公告,前海人寿主要存在“编制提供虚假资料,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等五方面违法事实。 《保险法》第170条规定,若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177条规定,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目前,保险法对违法违规的罚款金额最多也就几十万元,较有威慑的似乎就是行业禁入了。 保险业禁入的实质内容,主要是禁入人员不得担任保险类机构董监高或者从事保险业务。 证券市场禁入制度建设则要比保险业早,主要是指被禁人员,禁入期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监高职务。 也就是说,保险业和证券市场的禁入制度,都是不得从事相关行业业务和担任公司董监高,但并没有限制禁入人员投资这两类行业,由此市场普遍解读姚振华今后十年虽然不得任职保险公司,但仍可以当大股东。 姚振华现为前海人寿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由于行业禁入,不具有任职资格,前海人寿应进行董事长的改选。 但即使姚振华从董事长职位退下来,公司经营是否就会褪去姚氏激进风格?如果说前海人寿能真正反省,加上公司能确保与实控人的相对独立性,情况或许会有较大改观,不过这种情况或只属理想化。 现实中,即使其他人担任董事长也可能只是一个传声筒,真正发号施令的还是遥控局面的实控人。 因此,不仅保险业,在证券业也都存在着这样一个问题:对于公司实控人被行业禁入,如何确保公司能尽快摆脱实控人影响,扭转经营风格、走上规范经营之路,这方面或需进一步完善制度,或可考虑对实控人实施股权强制退出举措。 行业禁入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不得从事相关行业,禁入人员继续当大股东,等于还是在从事这个行业,这莫非不是自相矛盾?从前海人寿激进经营现象,亟待反思的还有保险业的制度漏洞。 2015年2月,保监会发布《关于万能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万能险费率改革全面实施,取消了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不得超过2.5%的限制,将定价权让渡于险企。 险企为吸引投资者纷纷调高其最低保底收益,而要为投资者获取较高收益,又“逼迫”前海人寿等在股市从事高风险、高收益的股票投资,尽管其投资标的选择的是蓝筹股,但股价过度拉高也饱含风险,一旦险企自身风控能力不足,就可能发生损失,而最后可能还是由保险投资者来承担。 某种程度上说,这相当于非法集资再去豪赌,早已远离发展保险业的初衷,保险业姓保,理应回归正道。 对于前海人寿所投资的诸多上市公司股票,该如何参与上市公司治理,这个问题也值得关注。 比如,万科面临董事会换届,前海人寿及其一致行动人等持有大量万科股票,它拥有的股票投票权是行使还是放弃,如果行使又该如何行使。 就此前前海人寿入主的南玻公司治理来看,公司前职业高管被赶走,接盘的保险公司如何管好这个实业摊子,这是众多市场人士担心的。 具体到万科本身,人们显然不愿意南玻现象重现,在目前制度空白情况下,剥夺前海人寿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提名权似乎还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只能靠监管引导,或者前海人寿的自律。 保险业、证券投资基金业持有大量上市公司股份,它们的资金来源是广大中小投资者,资金管理者需要维护投资者利益,就需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形成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制约。 但这种制约又不能走过头,如果保险业、基金业管理人利用这种治理权,寻求自己个体利益,就会产生副作用;况且隔行如隔山,如果保险资金等提名自己管理人员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这真可能把中国实业败个底朝天,对此理应尽快从制度关上查漏补缺,确保保险业和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公司章程能否限制高管转让股份 详细??

公司章程能否限制高管转让股份?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 王志远 2009 年11 月09 日 案情: 胡德兰是一家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最近,公司举行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 新章程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其在本公司的股份,只能向在本公司任职的股东进行转让。 ” 胡德兰认为这一规定有违股份自由转让原则,不利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转让中的利益最大化,应当认定为无效。 问题: 你如何看这个问题呢? 结论: 胡德兰作为监事应自觉遵守章程的规定,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即便他作出辞职决定,在离职后半年内,也不得转让他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分析: 这里涉及到公司股权或股份转让中的限制问题。 股权或股份自由转让是一项法律原则,但为了公司运行的稳定性、避免损害小股东利益,各国公司法往往对股权或股份转让作出一定限制,或规定公司章程在一定范围内可限制股权或股份的转让。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 条第4 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2 条第2 款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作出限制性规定。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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