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点漫评 结婚办酒席得申报 行政管理也须依法 作为 (壹点漫评结婚是真的吗)

分类:互联网资讯 - 时间:2024-04-12 - 浏览:

佟丽娅最近在阿那亚度假,并且穿着休闲装,无论是在工作场合还是休闲时,她都能展现出自己独特的时尚品味。阿那亚作为一个美丽的度假胜地,为她提供了一个放松和享受时光的机会。相信她的休闲装扮一定很符合度假的轻松氛围。佟丽娅休闲装的造型她身边8岁的儿子已经到她的肩部,也是一身休闲装,白色T恤搭配了一条竖条纹短裤,加上一双运动鞋,小男孩帅帅的模样很可爱。佟丽娅的上衣是一件浅色立领衬衫,系进腰部,搭配一条白色牛仔阔腿裤,白色运动鞋,一顶草帽上有多色彩的点缀,休闲又时尚。佟丽娅的穿搭简约又清新,和她的人一样,给人一种亲和力,和路人一同拍照,身体都是倾向路人,一点没有“星”架子的感觉。白色牛仔裤的搭配,无意间流露了她对时尚潮流的把控。今年流行的牛仔风,佟丽娅在春季选择了白色,也是她对时尚独特演绎。也带给大家春季穿搭的参考!白色牛仔裤的巧妙搭配搭配小香风上衣的白色牛仔裤,是一个非常经典的选择。牛仔裤的简约风格和小香风上衣的优雅气质形成了有趣的对比,同时也展现了时尚与舒适的结合。内搭白色T恤可以为整体造型增添一丝清爽感,使整体看起来更加干净利落。这样的搭配适合多种场合,无论是日常出街还是休闲聚会,都能展现出时尚的个人风格。橄榄绿色针织衫搭配白色低腰牛仔裤,和黑色腰带的组合,展现出时尚摩登的风格。橄榄绿是一种独特而鲜明的颜色,能够给人一种活力和自信的感觉。针织衫的舒适质地和温暖感与牛仔裤的休闲风格形成了有趣的对比。这样的搭配适合日常休闲或者约会等场合,既能展现出时尚感,又保持了舒适度。宽松的白色牛仔裤非常舒适,并且能够给人带来一种轻松自在的感觉。而短款针织衫则是流行的潮流风格之一。短款针织衫通常具有修身的设计,能够展现出身材的优势,同时也能够展示出时尚感和年轻活力。春季穿上白色牛仔裤和白色小夹克,可以营造出清新时尚的全白风格。白色色调给人一种清爽、明亮的感觉,非常适合春季的氛围。展现出简约时尚的风格,全白的造型也非常容易搭配其他颜色的鞋子和配饰,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添加一些亮色或者金属色的元素,以增加整体造型的亮点。时尚的配套白色造型对于那些对美感有较高要求并且对流行趋势有敏锐捕捉力的人来说,选择既符合当季潮流又能彰显个性的服装是非常重要的。关注时尚杂志、时尚博客、社交媒体等,都是获取流行趋势的好途径。关注一些时尚界的权威人士或者明星们的穿搭,可以帮助大家了解最新的时尚动态。斜纹软呢夹克是一种能够为整套服装增添高级感的选择。斜纹软呢面料通常具有细腻的质感和高级的触感,能够给人一种优雅而精致的印象,不仅能展现出对细节的关注,还能让整体造型更加出众。连体裤作为一种时尚的单品,也可以与斜纹软呢夹克搭配,营造出独特而时尚的风格。连体裤的设计独特,能够突出身体的线条和曲线,给人一种流畅而时尚的感觉。既能展现出高级,又能保持整体的酷感,在人群中脱颖而出。结语:时尚应该是一种表达自我的方式,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品味和风格。从佟丽娅的度假穿搭风格中,获取灵感是一个很好的方法,但我们也要记住要根据自己的身形、个性和喜好来进行穿搭选择。时尚是一种自由而有趣的表达方式,让我们充满自信地展现自己的风格。维V道来:我是大维,将为你带来最新的时尚资讯和搭配技巧。我相信每个人都可以拥有美丽和气质,展现自己的时尚魅力。搭上“维维直通车”,让你的时尚穿搭道路一帆风顺!如果你喜欢我的文章,请关注我,并给我点赞吧!我会描述得更加精美细致,给你带来更多的时尚灵感。


行政管理学中政府工具是指什么?

壹点漫评结婚办酒席得申报行政管理也须依法作为

行政管理专业 一、学科简介 行政管理是政府行政组织为了公共的利益和目的,以公共权力和法律为基础,对社会公共事务和政府自身内部事物所进行的管理和服务活动。 行政管理的主要目的与动机在于谋求社会的公共利益,政府行政措施都要顾及全局长期,公平,公正与公开,为全体公民提供公共服务,而不是谋求行政机关或公务人员的特殊利益。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尤其是政治——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对行政管理学的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此,将通过理论研究和实际调研,不断扩展和升华研究内容,在探索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应的新行政管理体制,促进行政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培养高层次行政管理学专业人才等方面,作础应有的贡献。 二、培养目标 行政管理学是研究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的科学。 其社会应用价值是:培养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机构的专门人才,改善各级政府事业的管理质量和办事效率,力求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利益。 该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具有的素质,知识和能力包括: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和建设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掌握现代管理理论及其新发展;了解作为决策环境的中国政治文化传统,行政规则和程序,了解中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对公共管理事业的新要求;具有熟练运用现代化分析手段进行公共政策分析和公共事业管理的能力;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务实的工作态度,具有应变,判断和决策能力,以及组织能力善于在复杂的人际关系中完成行政管理任务;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阅读本专业地外文资料;科胜任高等院校本专业地教学和科研工作,或者各级党政机关和公共管理部门中的管理工作。 三、研究方向 本专业设置三个研究方向: 1、行政管理的理论与实践 2、公共政策 3、比较公共行政 四、培养年限 学习年限三年,一至二年为专业课程的学习期间,第三年进行社会实践,撰写学位论文和进行论文答辩。 五、课程设置 类别 课程名称 学时 是否学位课 考核类型 公 修 课 英语 350 是 考试 政治 106 是 考试 计算机 106 是 考试 必 修 课 行政管理学研究 60 是 考试 政治学专题研究 60 是 考试 公共政策分析 60 是 考试 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60 是 考试 政府经济学 60 是 考试 组织理论研究 60 是 考试 行政管理学原著研究 60 是 考试 行政领导学研究 40 否 考查 选 修 课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40 否 考查 非盈利机构财务管理 40 否 考查 行政决策理论与实践 40 否 考查 中国古代行政管理思想研究 40 否 考查 西方行政学说史 40 否 考查 中国政府机构与运行过程 40 否 考查 中国社会经济与科技教育政策研究 40 否 考查 行政管理与创新思想研究 40 否 考查 办公自动化研究 40 否 考查 六、教学实践 本专业具有很强地实践性,结合专业课程的学习和专题研究,拟于第二学年的寒暑假和第三学年的第一学期安排研究生到各级党政机关进行业务实习,并结合专题进行调查研究。 在第三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教学实习,在导师指导下为本科生讲基础课二至三周。 七、学位论文 1 第三学年为撰写学位论文时间。 2 帮助学生选择学科前沿领域的论文课题,重视开题报告,注意论文的创新性和先进性。 3 指导教师对论文初稿提出反复修改意见,于毕业前2月左右论文定稿。 4 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程序,严格按国家规定办理,以保证学位论文质量。 自学行政管理专业,首先必须树立起正确的指导思想。 实在地说,许多报考此专业的同志是想通过一段时期的自学获取一张大专文凭,功利性的文凭动力是很强的,这无可厚非。 但若仅仅以此为动力,则在自学中易陷入听信小道消息乃至流言蜚语,希图走捷径并猜题押宝的泥潭。 这样一来, 一会导致自身的学习失去有序性,杂乱、零碎、无章法。 二会损害自身健康的自学心理。 特别是在这样做了而考试又失败了若干次后,会恍惚不安,怀疑自身的能力,或更加希冀于投机取巧,甚至怨天尤人。 第三,这种做法本身背离了现行自学考试所采用方法的内在要求,所以失败率较高。 众所周知,现行自学考试,均采用题库的方法,分国家级题库和省级题库两种。 不论哪一级题库,对于课程内容的覆盖率都是很高的。 它客观上要求考生应在全面系统学习的基础之上突出课程重点,才能学好、考好。 这也是采用题库方法考试的目的之一。 综上所述,仅以文凭为动力并进而采取不恰当的自学方法实不足取,这从根本上动摇了学好、考好的可能性。 因此,我认为除了考虑文凭之外,自学行政管理专业的考生还应当从真正地、扎实地学到一点东西、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完善自身的专业知识结构出发。 这二者并不矛盾,是统一的,以后者作为前者的基础,则前者必定实现;反之,以前者作为后者的基础,则两者可能均落空。 其次,自学行政管理专业必须树立起坚定的信心,这一点对于自学者来说特别重要。 因为,固然存在着一些每门课均一次通过的考生。 但大多数考生在考试中都会经历若干次失败。 面对失败,有的考生会灰心丧气、情绪低落,进而形成一种对考试惧怕、厌烦、反感而又不得不应付的定势心理。 在此定势心理支配下上考场,必然影响记忆、思考和临场发挥,使得考试的失败率更高。 长此以往,会陷入导致最终失败的恶性循环。 实际上,行政管理专业专科段的课程亦不过区区十三门,其难度一般均不太大,只要自学的指导思想正确,自学方法得当,每个考生都应当乐观地自信自己必将达到目的。 行政管理专业专科段的十三门课程(1、哲学,2、政治经济学,3、大学语文,4、普通逻辑,5、自然科学基础,6、政治学原理,7、法学概论,8、行政管理学,9、国民经济管理,10、行政法学,11、管理心理学,12、市政学,13、社会调查理论与方法),从性质上分类,可分为基础课与专业课两大类。 上述1-5为基础课,6-13为专业课。 专业课中6-8为专业基础课。 我建议考生在自学课程的安排上, 原则上应以此1-13的顺序循序渐进,不要随便、盲目地超越,以免给自学增加困难。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因而构成我们全部社会科学的理论基础,它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管理专业专科段的其余11门社会科学的课程之中。 在此11门课程之中,要经常反复用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原理、方法乃至大量的具体内容。 例如,政治学原理中对国家、阶级、政党、领袖、国体、政体等许多范畴所展开的分析,其基本原理皆源于所讲行政管理的特点、作用、体制等等内容,其基本原理也来自于历史唯物主义。 再如,行政管理学中所讲行政管理的特点、作用、体制等等内容,其基本原理来自于历史唯物主义。 再如,管理心理学对于人际关系心理的分析、研究,更是大量地运用了辩证方法。 虽也辅之以不少实证性的方法。 但实证性方法所获取的结果也只是反映了社会心理的辩证状况。 因为主观上的辩证思维只是客观事物矛盾运动的反映。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也是我们社会科学的理论基础之一,其精神实质与主要原则也贯穿于许多社会科学的课程之中。 政治学原理、国民经济管理、市政学等课程中就多次再现或用上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若干基本内容。 大学语文与普通逻辑两门课,是学习社会科学的工具性基础课。 读书、解题、思考、写作,都必须遵循一定的思维规律,普通逻辑(形式逻辑)就是这种规律的理论总结与体现。 尽管我们在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已经不自觉地服从着一定的思维规律,但一,逻辑错误仍然是随处可见的,这些错误引起了不少学习上的困难与麻烦,大大降低了学习的效率。 二,感觉到的东西,我们常常不能深刻地理解它;而理解了的东西,我们则可以更加深刻地感觉到它。 这就是形式逻辑的威力--它能指引我们自觉地遵循思维的客观规律,大大提高学习的效率。 此外,读书、解题、思考、写作,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字理解与操作能力。 虽说我们在日常的生活、工作、学习中大量地使用着语言文字,但一,往往还不能对语言文字运用自如以完成学习和工作中的任务。 二,自学大专课程,特别是社会科学课程,无疑对文字的理解与使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大学语文一课就是为了使考生具备相应的能力而设置的。 它通过对考生进行比较严格、规范的训练,使考生逐步地形成能适应自学要求的语言文字能力。 自然科学基础成为社会科学的基础课程之一是由两个因素导致的:一、科学技术日益成为生产力发展、社会进步的主导因素,其作用与影响遍及整个社会。 在现代社会中,一个干部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不具备一定的科学技术知识是绝对不行的,扫除科盲首先必须从干部队伍扫起。 二、当代社会科学特别是管理科学发展的主要趋势之一,就是文理科交相渗透,大量自然科学的理论、方法渗透进了社会科学诸学科之中。 如:政治学原理要进行政治系统分析。 行政管理学、国民经济管理、管理心理学、社会调查理论与方法等课程均引进了系统科学的理论与方法以及一定的数学、统计方法。 在八门专业课中,政治学原理、法学概论和行政管理学构成专业基础课。 行政管理乃政府对国家及社会事务进行的管理。 其活动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属于国家政治活动的范畴。 作为对此进行研究的行政管理学无论在逻辑上还是在实际上,都属于政治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因此,行政管理学理所当然地以政治学原理作为它的理论前提与基础。 同时,行政管理学也是其它专业课的基础。 如:国民经济管理主要讲的是政府如何管理国民经济,包括原则、制度、方法等等,这在实质上属于经济行动的范畴,是行政管理学基本理论的运用与展开。 再如:市政学讲的是城市行政管理问题。 这在根本上属于地区行政的范畴,当然也是行政管理学基本理论的又一运用与展开。 现代国家、社会的标志之一,就是法制化。 法制化程度的高低是国家、社会现代化程度高低的量标之一。 国家的一切政治、经济活动,均应法制化;依法行政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 由此,研究法的法学概论课程也构成了行政管理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之一。 综上所述,行政管理专业专科段的十三门课程并不是人为任意设置的,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 考生应当把握好学习各门课程的顺序和衔接。 否则,基础的知识未掌握先进入专业课的学习,必然会因基础知识不足产生理解、记忆、思考上的许多困难。 我建议:应当首先学习基础课(5门),然后学习专业基础课(3门),最后学习专业课(5门)。 在5门专业课的学习上,可以任意确定先后顺序。 如此循序渐进,必能事半功倍。 行政管理专业专科段的十三门课程按特点分类,亦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演绎性较强、抽象程度较高的课程。 所谓演绎性较强,即全课程采用范围演绎的方式展开其体系,内在的逻辑关联性强。 概念、定理可一个个顺着推导出来。 所谓抽象程度高,即课程所讲授内容与客观实际不存在较直观的反映、对应性。 而是一种对客观实际的普遍一般的概括。 如哲学、政治经济学、普通逻辑、自然科学基础、政治学原理、法学概论、管理心理学即属于这一类。 第二类是实证性较强,离散程度较高的课程。 所谓实证性强,即全课程的内容大多为客观实际的直接描述,与客观实际存在着较直观的反映、对应关系。 全课程的不少原理建立于客观实际的直接证明的基础之上,而不依赖于客观实际的普遍一般性证明。 所谓离散程度较高,即全课程范畴体系的内在关联性不太强,各章甚至可以相对地独立,乃至给人们一种表象上的拼凑感。 余下的六门课程即属于此类。 学习这两类课程,在方法上有一定的不同之处。 学习第一类课程的关键是要掌握好初始章节、初始范畴,即全课程的开头。 这是全课程的逻辑起点,真正理解并掌握了,据此类课程特点,下面就能较顺利地沿逻辑而展开,同时也便于记忆。 按此方法学习此类课程,许多内容可以从逻辑上推出来,一般是不需死记硬背的。 如:学习政治经济学,关键的关键在于要掌握劳动价值论,特别是劳动二重性学说。 马克思自己也说过,劳动二重性学说是理解他的全部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枢纽。 以后的剩余价值理论、社会再生产理论、生产价格理论等,都是从劳动价值论中演绎发展而来的。 再如:学习哲学,必须首先掌握好世界的物质性、物质精神关系、运动、时空等初始范畴和内容,后面的内容,均从此推导展开。 学习第二类课程的关键是要在思维上密切地联系理论与实际。 这也是由此类课程的特点决定的。 在学习此类课程时,应不断地反复地将理论与实际相对照,应当多想多问:实际如何?理论是如何概括描述的?这样概括、描述准确吗?如此,在理论与实际的反复相互映射中,即能更好地理解课程内容,加深印象,强化记忆。 如学习行政管理学,国民经济管理等课程,均可如此把握之。 必须指出,上述分类只是相对的,并不是说在第一类课程中就完全没有实证性、离散性的因素。 不论学习哪一类课程,都应将通读教材与重点把握有机地结合起来,即将全面系统的自学与突出重点的学习有机结合起来。 通读教材的目的有三:一,从整体角度把握全课程,了解全课程到底有哪些内容,是怎样逐步展开的,篇章结构及章节衔接状况。 对一门课程有一个总体的印象与认识至关重要,它会帮助你认识课程内容的有机联系性,而联系是记忆的前提和重要方法之一。 二,发现并消灭疑难问题。 全面系统学习,发现并消灭疑难问题,也就消灭了学习和理解上前后衔接的困难,在实质上也就掌握了全课程内容。 三,发现并把握重点。 重点是客观的,人为确定的重点也是以客观重点为依据的,基本上不会有人硬将枝节问题列为重点问题,确定重点的标准一般有三:基本原理、每章节的主要内容即紧扣章节中心的内容、疑难问题。 在通读教材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有助于深化理解全课程,而理解也是记忆的前提与重要方法之一。 自学行政管理专业专科段的十三门课程,原则上应当立足于指定教材和考试大纲。 有的教材还配有自学指导书,可作参考。 将大纲和教材吃透,就意味着已经取得了成功。 切忌离开大纲与教材去到处搜寻什么复习资料、参考资料一类的东西。 当然,如已将大纲全面掌握了,也可以读些有关的参考书籍和资料,以开拓视野,活跃思维。 但对于初学者来说,教材和大纲是基础,所有的学习都应当围绕于此,服务于此。 综上所述,自学行政管理专业专科段的广大考生,只要树立起正确的自学指导思想和坚定的信心,根据各课程的有序性和内在联系性循序渐进地进行自学,针对各课程的不同特点在自学中采取相应不同的方法。 在理解和联系的基础上进行记忆并立足于指定教材和大纲,以这些为基础,再辅之以一定的社会助学,就一定能够取得完满的自学成果。

事业单位人员结婚办酒席规定

你好,现在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结婚办酒席,必须向单位纪检部门提前申请报备的,各单位执行的标准差不多:

公务员摆喜酒的规定

1、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如果新人是同一个地方的合办一次婚礼、宴请结婚指南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

2、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亲人的祝福红包还是可以收的。

3、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4、不得违规动用公车,婚礼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5、必须提前申报: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的内容介绍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五)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四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加强监督,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第五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权限,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 第八条 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十条 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受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二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将案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管辖。 第十三条 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管辖权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机关。 第十四条 跨行政区域的行政处罚案件,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做好协调工作。 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异地办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一节 立 案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八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第二节 调查取证第二十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 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核发或者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第二十二条 需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函告委托机关。 第二十三条 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证人证言;(四)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 询问应当个别进行。 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 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 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办案人员亦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 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取得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取得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于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办案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 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九条 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并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 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 第三十一条 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应有鉴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第三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三十四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采取以下措施:(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三)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包括封存、扣留,下同)的,决定查封、扣押;(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 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 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 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手续。 第三十七条 扣押当事人托运的物品,应当制作协助扣押通知书,通知有关运输部门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 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第三十九条 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 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 被查封的物品,应当加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 第四十条 查封、扣押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送达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 必须对自然人的人身或者住所进行检查的,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等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书面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履行。 第四十三条 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或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四十五条 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 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第三节 核 审第四十六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审案件的类型和范围。 第四十七条 案件核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所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所的法制员负责核审。 第四十八条 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第四十九条 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六)处罚是否适当;(七)程序是否合法。 第五十条 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以下书面意见和建议:(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建议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告知当事人;(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责期限的案件,建议销案;(六)对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建议不予行政处罚;(七)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八)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一条 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第五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办案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机关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还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公告的方式告知。 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办案机关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前款规定的邮寄送达,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间没有收到的,应当自实际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行使权利。 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程序,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专项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采纳。 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第四节 决 定第五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第五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范围,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 第五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四)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印章。 第五十七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第五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以上告知,依照有关规定应予公示的,应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 第五十九条 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十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当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六十二条 前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第六十三条 办案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进行申辩的,办案人员应当记入笔录。 第六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的有关材料,办案人员应当交其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归档保存。 第六十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六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条的规定送达。 第六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文书,除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外,应当按下列方式送达:(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二)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三)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可以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省一级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告栏张贴公告,并可以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站上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六十八条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六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一)当场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对公民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以及其他原因,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七十条 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其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 第七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罚没物资的管理、处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没收的票据交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销毁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物品处理,应当制作清单。 第七十五条 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七十六条 对依法解除强制措施,需退还当事人财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三个月内领取;当事人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在六个月内认领财物。 通知或者公告的认领期限届满后,无人认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理物品,变价款保存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帐户上。 自处理物品之日起一年内仍无人认领的,变价款扣除为保管、处理物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上缴财政。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一)案卷应当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二)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三)书写文书用毛笔、钢笔或者打印;(四)案卷装订应当规范有序,符合文档要求。 第七十八条 正卷应当按下列顺序装订:(一)立案审批表;(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四)送达回证;(五)听证笔录;(六)证据材料;(七)财物处理单据;(八)其它有关材料。 副卷应当按下列顺序装订:(一)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二)调查终结报告及批件;(三)核审意见;(四)听证报告;(五)其它有关材料。 第七十九条 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 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有权决定对本机关依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决定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 第八十一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审查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理决定时,可以直接纠正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也可以责成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行纠正其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 对于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纠正决定,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执行。 第八十二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成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审查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的期限内结束案件审查。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审查决定作出后十日内,将审查决定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八十三条 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审查行政处理决定的,原办理此案的办案人员应当回避。 第八十四条 对原行政处理决定重新审查的,审查结论一般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应视情节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八十七条 依法具有独立执法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队、所等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八十九条 行政处罚文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九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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